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在港逗留,須受逗留期限限制,直至根據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為止。如他們有意繼續在港居留,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須透過網上系統遞交,並繳付相關的申請費。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如受養人為16歲以下,其申請表格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

被施加逗留期限的人士即使已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而申請正在處理中,除在特別情況下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外,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違反逗留條件,包括逾期逗留,屬嚴重的刑事罪行,相關人士可能因此被檢控及遣送離境。

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應盡早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並在所有情況下,應最少於逗留期限屆滿前六星期遞交。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關的申請費後起計,本處一般可於約二至三個星期內完成處理該申請。實際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請注意,並非所有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都必然獲得批准。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人在等候申請結果期間,除在特別情況下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外,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3 6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如要在 36 個月的逗留期限屆滿時獲准延期逗留,申請人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顯示他們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並在香港居住,例如受聘擔任支薪職位或已建立業務。如要符合申請進一步延期逗留的資格,有關申請人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以顯示他們:

已於香港定居;以及

對香港有所貢獻,例如擔任學位程度、專家水平或高級的支薪職位,並且獲得穩定收入,或於香港建立或參與具合理規模的業務。

延期逗留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一般會以「 3 + 2 」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不少於兩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一般會獲准在港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須提交有關的入息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的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按本計劃「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按本計劃「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如需延期逗留,申請人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開支。

按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的受養人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根據本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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